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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栗县桐木宏福花炮厂环境污染等问题”信访件调查处理结果
2016-08-15     来源:萍乡市政府门户网 字号:[            ]

  一、交办的信访件事项情况

  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崇德村宏福花炮厂,磷粉、硫磺等原料散落满地上,随风飘散到农田和水井里。炸药仓库距居民区只有二三十米,存在安全隐患,存在废水直排现象。

  二、交办的信访件所属批次、接办的时间、办理时间情况

  信访案件所属编号65-38,由上栗县人民政府承办, 2016年8月9日收到,8月14日办理反馈。

  三、信访件的诉求情况

  要求解决污染问题。

  四、被举报对象的基本情况

  信访件中所反映企业为“上栗县桐木宏福花炮厂”,位于萍乡市上栗县桐木镇崇德村西冲湾,业主:王兵。该厂总投资300万元,于2000年4月开始建设,2001年10月投入生产,建设用地面积为100亩,主要从事爆竹生产。该厂现有一条鞭炮(小子鞭炮)生产线,年产量为2万箱,主要以银粉、高氯酸钾、硫磺为原材料,混合成硝后进行装硝、结鞭封装形成成品鞭炮。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有废水、粉尘、废渣产生。废水主要是车间地面冲洗水和厂区地面初级雨水,车间地面冲洗水设有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外排;粉尘产生在装硝工序,装硝车间采取半封闭方式(因安全生产原因),生产过程中有少量粉尘无组织散发;废渣主要是生产过程中的残次品、边角废料及地面冲洗水的沉渣,废渣采取在附近山岭填埋的方式处理。目前该厂还未办理环评批复,但已完成环评文件编制,已进入环评文件审批程序。

  对该厂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目前环保部门未依法进行处罚。主要原因是,上栗花炮生产历史悠久(上栗号称“中国花炮之乡”,是花炮祖师李畋的故乡,有1395年的历史),长期以来是当地谋生致富的主业,绝大多数花炮企业已存续较长时间。全县目前有花炮生产企业469家,绝大多数花炮生产企业都建于偏僻山岭,且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量较小,当地环保部门一直未将其纳入监管对象。2014年下半年省环部门对萍乡市上栗县日常监管抽查中发现这一问题,明确要求上栗县所有花炮企业必须依法补办环保手续。对此,上栗县政府高度重视并做出部署,要求全县所有花炮企业必须在2016年11月底以前补办环评批复,目前已有130家补办了环评手续,其他花炮企业正在抓紧办理。对逾期未补办手续的,环保部门将严格依照《环保法》及相关法律规定责令予以行政处罚。

  五、调查核实经过情况

  信访件反映的问题部分属实。

  2016年8月10日由上栗县政府组成的调查组以明察的方式对信访件中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群众反映“磷粉、硫磺等原料散落满地上,随风飘散到农田和水井里”的问题部分属实。该厂装硝车间确有原料散落车间地面的现象,但飘落到农田和水井的情况不属实。经现场踏看,该厂装硝车间距最近农田和水井分别约150米和60米距离,现场均未发现有粉尘飘落的痕迹。2016年8月11日,通过对两口水井抽样检测分析,未发现井水指标与该厂的外排粉尘有对应关系。

  (二)关于群众反映“炸药仓库距居民区只有二三十米,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不属实。经调查,该厂距最近居民房约60米,符合安监部门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三)关于群众反映“存在废水直排现象”的问题基本属实。经现场调查核实,该厂车间地面冲洗水沉淀池破损,未起到沉淀处理的效果。

  (四)调查核实的其它问题

  该厂已于2016年7月13日,按照上栗县政府《关于高温期间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停产的紧急通知》(栗办字〔2016〕43号)文件要求停止生产。

  六、被举报对象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该厂未报批环保行政许可手续。

  2.车间地面冲洗废水未经有效处理外排。

  3.地面径流初期雨水未建收集处理系统。

  七、采取的处理和整改措施情况

  处理措施:责令整改、限期治理。

  整改措施:

  1.上栗县人民政府已责成该厂在2016年11月20日前补办环保手续,并完成“三同时”验收,逾期未完成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生产并处罚款。

  2.针对该厂地面冲洗废水沉淀池破损,不正常使用水污染处理设施的违法行为,上栗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1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行政命令,责令该厂立即整改。

  3.针对该厂地面径流初期雨水未建收集处理系统的问题,上栗县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于2016年8月10日对该厂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要求该厂在2016年9月底前完成限期治理任务。

  八、问题解决情况

  正在整改。

  九、向社会公开情况

  2016年8月15日在萍乡市政府网站、市环保局网站公开;8月18日在萍乡电视台公开;8月19日在萍乡日报公开。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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